第三条规矩,事前招呼事后照会。这是一条礼仪规矩,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不会有什么问题。只要双方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对这条规矩都能很好地遵守。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并不是事无巨细都要事前打招呼,事后照会对方。只是在涉及对方利益的时候,如使用对方资料时,或者向第三方提及对方时,应当遵守这一规矩。
第四条规矩,资料建档和报告备份对方。标杆交流资料建档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从对方得到的任何资料都要保留原件,作为机密文件妥善保管。这不仅是尊重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在之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时,你有原始资料呈报相关部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报告备份对方”指的是在标杆交流过程中或结束时所产生的报告文件都应该抄送对方企业一份。这一条规矩通常会写入标杆交流协议中。
第五条规矩,公开对方资料须事先获得对方批准。现在,这一条规矩也已被行业协会写进了通行的交流规则中。我在这里提出来,是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很好地遵守这个规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标杆交流活动中曾经有过企业A责问企业B,第三方是如何知道企业A的某些信息的。尽管那些信息并没有什么常非敏感的内容在里面,但假如企业B在之前通报企业A,告知有可能在与第三方的交流中提及企业A的某些信息的话,企业A未必不会同意。但企业B没有走这一步,于是被推到了一个十分尴尬地位。企业B不得不由高层出面表示歉意,并加强相关人员的“规矩”培训。
第六条规矩,互访。一个完整的标杆交流项目一般都包含有互访。当标杆交流的主导方提出去对方实地参观时,就应该计划接受对方来自己企业参观的安排。这是互惠的内容之一。但是,有时对方不认为有回访的必要(常见于小规模的标杆交流),只要双方欣然接受就好。在这一条里还要指出的是,标杆参访(benchmarking visit)不能搞成无明确目的的“行业游山玩水”(industrialtour)。这一条通常在标杆管理培训中被强调。
最后提醒实践者们:标杆交流的双方或多方通常不会隶属于彼此。
尽管企业间的交流一般是在同等规模(like-sized)、相同理念(like-minded)的情况下进行,但不同规模的企业间也是可以有交流的。平等的互惠交流,按约定俗成的规则办事是成功的重要保证。